问题 | 挪用资金罪单位知晓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任职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转归个人所有或用于借款给他方,若其数额达到特定标准,且经过三个月仍未能归还;又或是将所挪用的资金投入到营利活动之中;抑或是将之运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况时,便构成了此项犯罪。一旦单位察觉有任何员工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疑之处,就应该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那些明知员工涉嫌挪用资金却故意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包庇行为的单位,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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