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不成立能要求赔偿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强奸案判定缺乏充足证据以致无法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受害者能否寻求相关赔偿的问题,答案取决于特定情境和证据情况。
倘若在案件侦破及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指控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财产损失、工作收入损失等,或者当事人的名誉权、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那么他们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索赔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证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此外,若有人恶意捏造事实,意图将他人构陷成强奸犯,那么诬告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也包括对被诬告者的赔偿。 总而言之,强奸罪不成立能否要求赔偿,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法的损害事实以及这些损害与案件处理的关联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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