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出去怎么报备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身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需要短期离家外出治病修养或探访亲友,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惯常上是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离境请示报告,充分阐明动身原因、预计出行时日以及往返地址等具体事项。
当执行机关接收到申请之后,他们将会依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被取保候审当事人的日常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仔细考量,最终确定是否许可其短暂离境。 依照实践经验来看,假如离境申请的出发点合理、预期行程不会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程序及审判结果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亦能确保在接到召唤时能够及时返回执行机关接受传讯,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机关都会酌情考虑予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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