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 | 有限的合伙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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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并且为了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了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需要载明的事项有:(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差别在于: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地位也是完全平等的。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权利的区别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的合伙企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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