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问题 | 除名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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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名退伙的原因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有: 1.合伙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可以将合伙人除名。 二、除名退伙的后果与救济1.合伙企业应当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自此退出合伙企业退伙。 (1)在除名退伙后,从身份关系上讲,被除名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从财产关系讲上,合伙企业要进行财产的结算,并对除名人的财产份额应予以返还; (3)从对外责任上讲,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前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资不抵债,退伙人应当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4)在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合伙企业继续存续,其他合伙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伙企业是否存续。 2.救济:被除名人若对除名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自从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除名退伙与当然退伙1.除名退伙与当然退伙都属于法定退伙。所谓法定退伙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 2.除名退伙是合伙人由于合伙人自身的过错而被其他合伙人开除,因此除名退伙的关键在于合伙人自身的过错,例如未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职务不当行为等。 3.当然退伙的原因是由于合伙企业解散、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人的意志无法决定的客观因素而导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发生当然退伙的原因有: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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