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找被害者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特殊阶段内,倘若您有与被害人达成沟通协商的意愿,我们强烈推荐您遵循法律法规,以适当、礼貌且真诚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首选的方式是在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合理协调与公正监管之下寻求接触途径。 这样不仅能够明确法律程序与相关规定,降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纷争,还能让您的交流行为更加规范、得体。 在此基础上,我们强烈建议您以诚实守信和平等待人的态度去面对被害人,充分展现出您对争议问题的积极解决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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