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只能去哪个城市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单位批准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地的市及县所管辖区域。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市"主要包含我国设立的直辖市以及设有区划的城市的市区,同时也包含县级市的范围内; 对于那些在设区的地区内,且在同一个市级区域内进行跨区域活动的情况,则不属于非法离境的范畴。 而"县"的概念则涵盖了县、未设立区划的市以及旗等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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