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单据一般送到哪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过程中,相关单据通常会送达到几个相关的法定部门及个人手中:首先是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其身为侦查机构的一方,有必要保留相关单据,以便于跟进案件的发展进程并严格监管被取保候审者的日常活动;
其次是检察院,若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亦将接收到相应的单据,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此外,被取保候审者所供职的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有可能接到通知,以便于协助监督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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