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定义一: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 | 船舶抵押权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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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定《海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15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第19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一)申报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 2.标准: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三、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不可分性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该权利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这意味着船舶抵押权人不因为该船舶的分割、让予、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我国海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的分割而受影响”。应当说,这一规定尚不十分完备,但足以体现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2、物上代位性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延伸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我国海商法第二十条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从学理上理解,抵押物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和征用补偿金等。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仅未包含担保法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并且也没有涉及抵押船舶受到部分损害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此处的不当规定在现实法律应用中设置了不小的麻烦。例如抵押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受损,抵押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作为抵押船舶的代位物等等。 3、特定性所谓船舶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船舶必须是特定的,同时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我国海商法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4、追及性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船舶流转于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均有权追及该船舶并行使其权利。即便是新的受让人出于善意而取得该抵押船舶,但附着于该船舶之上的抵押权不随着船舶转移而消灭,抵押权人仍可以根据抵押合同对该船舶行使抵押权。 5、公示性船舶抵押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更应当具有为公众所知的性质。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抵押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准。登记的效力有两种,一为“登记生效主义”,二为“登记对抗主义”。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问题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即如果该抵押船舶未经登记,不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仍然是有效的。 6、船舶抵押权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各国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英国,船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通过私人直接占有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而并非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而在法国,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并进行拍卖该抵押船舶,才能实现船舶抵押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仅可以通过“依法拍卖”的方式实现。但即便是这样,从实践角度看,拍卖也分为商业拍卖和法院主持下的两种情况。对此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现实情况是,抵押船舶并非处于抵押权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抵押船舶往往通过法院的强制措施并受法院的实际控制。如果离开法院 (或称之为法律程序)的介入,往往很难实现对船舶的变价拍卖。从另一角度看,抵押船舶往往附随其他各种船舶优先权,甚至一艘抵押船舶上也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船舶抵押权。如果离开法定程序的帮助,往往很难对各个权利人实现保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 船舶抵押权实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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