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换城市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变更居住地点,其手续则相对较严苛。
首先,身为被取保候审人员有义务向执行机关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申请,阐述变更居住城市的理由以及新居所的具体地址等详细信息。 在接收到该申请之后,执行机关将会对其内容进行严谨的审查。 倘若经过审查认定确实存在需要变更居住地点的必要性,并且此举不会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执行机关便会将同意变更的决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上报至决定机关进行审批。 一旦决定机关予以批准,执行机关便会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关于新的居住地所在的执行机构,并将相关的法律证书及资料递交到新的执行机关手中供其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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