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传讯三次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不予追究刑責時,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該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告被取保候審人與相關單位。因此,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經接受三次傳訊,這並不能直接決定是否應該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應該依賴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發現應當不予追究刑責、取保候審期限是否屆滿等因素。倘若傳訊次數超出了法定的取保候審期限,那麼就應該考慮是否解除取保候審。如若超過了法定時限,則應該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告被取保候審人與相關單位。反之,若傳訊次數並未超出法定的取保候審期限,那麼每一次傳訊都只是對案件進行正規的偵查、起訴以及審理的過程,並不應該直接導致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解除應該依據法律規定與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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