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完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其中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倘若被告人被判断为可能被处以管制或拘役等较轻处罚甚至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时;或是在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亦或者当被告人患上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身怀有孕或正在哺育婴幼儿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也不会造成社会安全隐患的状况;又或者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已经到达法定最长期限且相关的案件尚未进行完结,确需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方式来展开并处理之类。因此,只要法院经全面审查后判定被告人如上情况中的任一种均符合实际情况,便可做出相应决定采取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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