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如何告知申请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告知申请人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内容,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该条款下所阐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便可依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相关事项,详细阐释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应尽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内容应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申请人享有的权益与责任、违反义务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等等。告知过程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要求申请人签署确认已收悉告知内容的文件。如申请人对于取保候审存在疑虑或异议,公安机关应予以充分解释及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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