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哪些不能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指控有罪之人或被告人需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明确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其次,如遇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情况,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报执行机关,以便随时掌握变动动态;再者,严禁任何销毁、篡改证据及互相串通的行为;接着,必须全力配合案件侦查工作,确保能做到随时传唤,随时应征出庭;最后,禁止从事可能对审判程序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各类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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