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取保候审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对于符合下列条件者之涉嫌犯罪之人或被指控之被告人为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1.被依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 2.若其被依法认定可能会遭受有期徒刑以上之重刑并决定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且在受保期间预计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 3.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活动、正值孕妇分娩期间或哺乳幼儿期间等特殊状况,确信在程序中执行取保候审将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 4.若司法机关对于已经执行羁押期限而案件仍未处理完毕,应该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