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费应毫无疑问地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同时,对于附着于地面上的各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其相应的补偿费用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这些物产的所有权人。 2.在实际操作中,如需为被征用土地而进行人员安置,此项安置补助费则应支付至承担安置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该组织对其进行统筹安排与管理监督,确保合理且高效地使用这笔款项。 3.如果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将得到其他单位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便应直接支付至负责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手中。反之,如果无需通过特定单位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经与其协商一致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必要保险费用。 总之,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持公正、合理且严格地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和以前同等的生活水平,并长远地实现生计的稳固保障。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们更是需要做到依法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同时也必须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关于征收农用地产出收益的补偿标准,目前正在采用由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行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和明确。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除了要全面评估土地原来的实际使用性质,土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当地土地市场行情、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外,还要求至少每隔3年时间就应对其进行适当调整或再次公示。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各自指定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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