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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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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逃犯的特点

  经济犯罪逃犯包括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批准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中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等。其特点是:

(一)潜逃前多有周密安排,具有相对隐蔽性

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潜逃往往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处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之中,潜逃中“惶惶如丧家之犬”。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对案发后的潜逃有着周密的计划与安排,有的是一边实施犯罪一边准备潜逃,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作案后,往往在迅速转移的同时,或是改名换姓,仿造身份,或是不断变换使用不同的姓名、证件和通讯号码,行踪诡秘,难于发现和捕获。如我大队抓获的网上逃犯师金柱,其在作案时化名为陈玉生,作案后以真实姓名潜逃,给我们的抓捕带来了麻烦。

(二)抗拒缉捕的非暴力化

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为抗拒追捕,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鱼死网破。特别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嫌疑人,他们多数以极端的方式对抗抓捕,逃避制裁。而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大多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潜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为后盾,以金钱铺路,较少使用暴力手段。

(三)潜逃后生存能力强,具有反侦查意识

经济犯罪属“白领犯罪”,在逃人员一般文化程度较高,阅历深,普遍具有专门知识,一些人还对公安机关侦查手段进行研究,且警惕性高,足以让他们利用其中的漏洞来进行犯罪与反侦查,他们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外界联系,许多犯罪嫌疑人还使用电子邮件或者网络聊天室进行对外联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加之携带巨额资金,为长期在逃提供了经费保障。

(四)肆意挥霍钱财,具有生活消极性

经济犯罪在逃人员一般都贪图享受,对作案后所得来资金毫不珍惜,花钱如流水。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犯罪性质严重,早晚难免锒铛入狱,所以抱着一种“得过且过,过一天算一天”的思想,骄奢淫逸,挥金如土。

二、经济逃犯的法律依据

  据公安部透露,中国有150名经济逃犯仍在美国逍遥法外,这些经济逃犯大多数是贪官或正面临贪污腐败的控诉,但是抓捕回国的难度很大。究其原因,一个是中美两国间没有达成extraditiontreaty(引渡条约),一个是因为complexandlengthylegalprocedures(复杂冗长的法律程序)。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据称,美国和中国间迟迟没有达成引渡条约是因为美国对中国的司法体系和程序有误解,认为中国的司法机构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三、对经济逃犯的抓捕措施和对策

(一)定期召开追逃交流会,拓展追逃工作思路

追逃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追逃方法少,思路狭窄。为此,各级经侦部门应以座谈和学习形式,专门介绍典型追逃工作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开拓思想,解决实际问题。有不少经侦部门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追逃方法和措施。其他经侦民警应当积极主动的向成功者学习经验,提高追逃工作能力。

(二)减化协作程序,形成全国经侦追逃网络

在现有区域协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性经侦协作网络。在公安专网设立经侦犯罪在逃人员查询网页,方便全国公安经侦部门进行嫌疑人网上比对。要建立全方位、多层信息共享、高效有序的经侦协作网络机制。根据逃犯的特点,因人而异,开展双向多向传递信息,发挥追逃整体协作效能。

(三)针对具体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地研究抓捕逃犯具体方法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动情况。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关系人中进行摸底调查。进行摸底调查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平时交往不多,单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这种关系存在,这一层次是死角人员,不能遗漏。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讲究策略。其次,要调阅相关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涉案材料和社会机构的资料。其中社会机构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录像监控资料,电讯部门的通讯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资料,工商机构的有关登记资料等。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由相关机构记录下的有关信息资料,都可能成为缉捕逃犯的重要线索。最后,还要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出逃前的行动情况。包括打电话、定票、对家人、单位的安排等,通过这些行动分析案犯的去向。同时也要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逃跑前施放“烟雾”,声东击西。

2、及时布控、边控。

包括地点主要是机场、车站、码头、主要交通干线、出租汽车公司、可能出境的口岸等。在布控、边控中要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中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简单地依据姓名、性别。

3、发布协查信息。

常用的手段有向相关公安部门发布协查通报,发布通缉令等方式进行上网追逃。利用网上“追逃”工作机制,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拓展查询、对比的范围,有效提高追逃的效率。

4、实施重点监控。

主要是指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以此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向线索。通讯工具包括邮件、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从事专业的经济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接触并使用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他们负案潜逃期间,也同样使用新兴通讯工具进行联络,传递信息。侦查人员应当具有利用新型通讯工具查获犯罪嫌疑人踪迹的意识和手段。实施监控的对象还包括关系人。在对关系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对一些主要的关系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其行踪。只要控制住关系人的行踪,往往能够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实施监控,应当尤其注重一些特定的日子。节假日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感情比较脆弱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多会想方设法同家人、关系人联系,表达思念之情。尤其是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中国的传统节日,应当重点进行监控,获取在逃案犯的信息。此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还应当注意对于其个人有特别意义的日子,如妻子(丈夫)、孩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情人的生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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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