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分配所得的房屋并非毫无疑问均具备过户资格。
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若相关因房屋征收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未受到任何禁止对外销售或规定转让限制期的限制时,此类安置房则具备合法的交易地位; (2)然而,对于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而言,由于未能取得有力的法律凭证,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和归档后方能正式确认其产权归属,否则将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权利效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为该安置房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待具备了这一法律基础后,才能实现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关于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方面,首要步骤便是成功地取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此后,便可以依法进行过户操作。 为确保房产证的办理,政府通常要求房产已经居住使用超过五年以上。 完成房产证办理后,即可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 整个过户过程并不困难,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税费支付单据、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签署协议,如果有任一方无法出席,则须征得公证机关的授权与认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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