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中营业损失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制度中所提及的“征地后的营业性损失”,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停产停业损失”,其具体程度高低取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考量,包括被征用前的经济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所涉的时间跨度等多个重要方面。
关于这一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因征收房屋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房屋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多元因素来予以确定,而具体的实施细则则需由各个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和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此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理解到,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其实质上是国家出于对非国有财产所进行的合理补偿之上的强制性交易行为,这种行为注定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给予绝对的公正补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需要经过诸多环节的严密把控,包括但不限于报批前的公开宣传、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严格的听证制度、繁琐的报批流程,以及最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开昭告等环节。 一般而言,当征收造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时,存在着两大可能的情境: 一是相关方已经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顺利终止生效;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按照法定程序走完司法审批,从而顺利完成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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