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泉州住宅拆迁标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住房拆迁补偿算法示范
(1)关于住房拆迁货币补偿部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以合法所有的房产评估价为基础,加上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或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出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以此得出最终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合法所有”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其次,“装修装饰补偿金”涵盖了与房屋装修装饰有关的一切预期损失内容。 (2)关于补偿差异方面,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将合法取得的房产评估价,再加入双方约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或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出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然后减去被拆迁者获得到的可替换房源的估值,即可得出最终的补偿差异数额。 需要提醒的是,这部分的差异钱款并不直接支付给被拆迁者,而是用于弥补被拆迁者因取得补偿前,对其所拥有房产的使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住房拆迁安置补偿详细解读(1)对于被拆迁的当事人或者租户来说,住房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以搬迁补助费作为基数,再额外加上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得到回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额外两笔费用,最后加上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经营停顿导致的损失赔偿费,这便是全部的补偿费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若拆迁方已经提供周转房,并且该房源被实际使用,那么第二项补助费的计算会自动归零; 其次,若拆迁房屋确认为日常居所,那么第四项赔偿费同样计算为零; 最后,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款,也就意味着他们有权自主支配这些资金,并且基于这一前提条件,他们可以选择将此用于改善现有的生活居住环境,或者调整自己的经济结构。 (三)对农村住房拆迁补偿的深入了解 (1)如果被征用地区的村庄建制被取消,或者虽然维持了原村庄建制不变,但是却无法进行异地重建的,被拆迁人在两种选择中进行选择,要么是接受货币补偿,要么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住房进行互换。 以保障其权益。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将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乘以考虑已建成的新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础价和价格补贴,然后再次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 (2)反之,若被征用地区的村庄建制得以保留,具有异地重建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农村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的宅基地以供重建住宅,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计算方式为: 将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乘以考虑已建成的新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础价和价格补贴,然后再次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准,同时还需计算被拆迁人of新宅基地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 依据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条款,第二条和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国家向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及个人、单位及个人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法是通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所得补偿额不应低于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根据法律的精髓,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考就近的区域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确保在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不会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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