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伤者不满保险公司理赔起诉谁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保险公司对理赔金额存疑或不公允,投保方、被保险者或受益方需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首先,必须保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该期限从权益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害之日或应当知晓之时起算); 其次,应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起诉地点(假如是因为合同违约而发起的诉讼,则理应向被告所在地或者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在起诉状中,应详细记录如下事项: (1)原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相关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者补充赔偿等。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4)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来源,同时注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类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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