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母挂车出事故保险拒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次车祸中付出血汗代价的原告,有权对肇事司机、所挂靠的相关公司以及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畴内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有任何超出部分则由所挂靠的公司及肇事司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当多辆机动车辆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第三方人员损失,且实际损失已经超越了每一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累积总额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反之若损失并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累积总额,那么原告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在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受损,原告有权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分摊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诉求给予支持。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受损,其中部分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首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同样会给予支持。
然而,对于保险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亦会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1)》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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