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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会和保险合伙吗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司法鉴定和保险公司往往作为相互独立的实体存在,彼此间的协作行为须确保公平正义、真实有效,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勾结行为。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托的鉴定事宜及所呈交的鉴定资料等方面,进行严谨细致的审理确认。若经评估认为该事项符合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职责,且鉴定目标清晰明朗,而被提交的鉴定材料亦可满足鉴定要求时,该机构方予接受。
然而,如鉴定资料欠缺确定性或充分性,无法满足鉴定需求,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进行补充;若经补充后,鉴定资料得以满足鉴定需求,该机构亦将予以受理。
然而,并非所有的鉴定委托皆能获得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以下几种情形即为特例: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
2.发现鉴定材料存在虚假、残缺不全、不足以支持鉴定结论或者获取途径不合法等问题;
3.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准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越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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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