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的有哪些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某些情况下,车主所持有之驾照已经超过其有效期限,并且并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审核与检验,那么所驾驶的车型则被视为不适格车辆,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提供任何理赔服务;
二、当涉及到超载或者缺乏合法牌照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时,若确属超载情况,保险公司完全有权以超载负责任人的身份,拒绝提供赔偿服务; 三、涉及到饮酒后驾车的情况,由于这类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中,都将此类行为明确列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之内; 四、在收费停车场内丢失车辆或者发生刮擦事件,即便车主购买了全面的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仍可能拒绝提供赔偿服务。这主要是因为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只要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修理厂内被盗窃,保险公司便无需对此类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应当寻求停车场方面的赔偿; 五、在驾驶过程中,若不幸撞伤自己的亲属,由于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中,“第三者”是指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人员或财产,因此保险公司同样不会对此类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负全部责任,但投保人并未选择追偿,或者事故发生后双方选择私下解决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不会对此类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未能及时报告事故,同时保险公司也未能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因此车主存在欺诈保险的嫌疑; 七、在某些情况下,车主未能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提供赔偿服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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