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最多延期多少天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置房产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时,务必恪守遵循不能继续拖延的原则,因为这将构成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如果出卖人已经就该问题向买受人进行了催促,并且买受人能够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对出卖人提出的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并履行其相应义务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受人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出卖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若经过三个月的催告后,出卖人仍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逾期行为的话,那么此时买受人便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都应由出卖人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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