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停运费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保险法规之规定,保险公司并不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停止运营所产生的损失费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均会明文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使得受害者遭受了诸如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方面的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贬值、经维修后仍然因为价值降低而引发的损失等各类间接损失,皆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范畴。
然而,当事人仍有权利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停运损失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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