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保险能不能立案起诉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就业者基于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实施社会保险手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无法弥补而导致该人员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所引发的纷争时,此类纠纷无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若有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的,作为我国司法系统的独特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拖欠、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因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则应该交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解决和处理,不应该将这些问题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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