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赔不赔车上货物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直击性的财产损失。关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性质,我们可以理解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对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这其中通常包括了车辆、各类物品以及其他相关设施遭受的损失,同时也涵盖了现场抢救与善后处理所需的相应费用,但是并不包含因为停工、停产或停业而带来的财产间接损失。此处的"设施"主要是指确保道路安全的各种设施及其周边的其他设施,比如电力、水利设施、住房、树木花卉等。
(二)潜在的财产损失。所谓的"间接损失",即是指原本应当获取的利益由于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未能实现,它既包括人身伤害所导致的间接损失,也包括财物损害所引发的间接损失。在道路交通赔偿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以下几种常见的赔偿请求项目:停运损失、受损物品未来必然能够获得的利益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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