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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哪些情况不赔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1.鉴于投保者故意制造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患上特定疾病的情况发生,保险公司将不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在投保者已依照合同要求交纳保险费超过二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然而对于受益人故意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甚至是故意谋杀被保险人事未竟者,该受益人的受益权限将会失去法律认可。
2.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若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样地,在投保者已依照合同要求交纳保险费超过二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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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7: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