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相关证据材料; 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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