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范围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范围主要是: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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