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赔偿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哺乳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倘若雇佣方坚守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然而员工并不愿意继续签约的话,那么雇佣方就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假如雇佣方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从而致使员工无法继续签订该劳动合同,那么雇佣方必须无条件地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水平的金额。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却不满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处于哺乳期间的员工的权益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雇佣方不能够随意地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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