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具有效力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具有效力。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离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签字即认为是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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