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税减免优惠政策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环保税减免优惠政策有:
1、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3、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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