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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一、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起诉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审理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就会失去意义。开庭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选民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跟一般的民事纠纷是不一样的,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时候,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相关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应该到庭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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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