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裁定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民事诉讼中止审理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提请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中止审理,比如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未指定代理人的、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出庭等。造成中止诉讼事项消失后,法院继续审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