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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公司破产担保债权怎样清偿
分类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解答

一、民法典公司破产担保债权怎样清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如何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按照规定公司破产担保债权应该优先偿还的,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话其债权是作为普通债权的,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的话保证人是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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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