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罪吸收故意伤害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拐卖妇女罪吸收故意伤害罪吗? 拐卖妇女罪不吸收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3、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4、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与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是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不仅仅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完全不一样,因此两种犯罪行为是不存在不吸收的问题。因此存在这两种犯罪行为,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数罪并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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