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预约合同是什么,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预约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在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预约合同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比如,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其实质就是预约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单列,而将之归入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签订认购意向书后买受人不来认购,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 一是明确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 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 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 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 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也是同样。 按照规定对于预约合同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签订预约合同是有一定的好处的,一旦合同一方违约的话也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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