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租赁物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此前的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都有哪些 1、承租方不履行合同,长时间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方违约造成纠纷等,这种纠纷是现在房屋合同租赁纠纷的重点表现形式。 随之出现的就是欠租金的房屋租赁纠纷。 没有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改变房子使用功能而出现的纠纷。 2、不签署书面合同,或合同不标准,关键内容不完善,双方权利义务不确定而出现租赁纠纷。 因为租住双方缺少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方便,尤其是农村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署书面合同,更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3、为躲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出现的租赁纠纷。 有的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费,便与承租方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进行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方假戏真做,不仅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方承担相关的经营责任风险,因而造成双方发生租赁纠纷。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否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要赔偿,如果读者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可以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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