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补充侦查一般是针对于证据不齐全而需要实施的行为,检察院在受理被移送的案件之后就需要结合法律的条款来进行判定,而且补充侦查是有时效限制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收集,如果没有找齐证据是必须要释放当事人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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