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法律上怎么认定借钱,借款合同的特点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法律上怎么认定借钱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法律上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就可认定为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是出借人出借款人提供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行为。 所以在法律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后,出借人按约定向借款的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就形成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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