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等。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包括罪主体不同、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若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有可能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而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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