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吗? 过失致人死亡不一定会构成犯罪,若同时满足了以下要件,那么罪名就成立了: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的要索有: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二、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1、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1)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2)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过失;业务过失,即在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如在交通运输、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而是以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论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刑法》第233条属于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条,而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过失犯罪,尤其是事故犯罪常常也会导致他人伤亡,相对《刑法》第233条而言,可以认为是特殊条款、特别法条。规定这些犯罪的法条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1、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场合,行为一经实施,在客观上就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性质。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公民若是因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过失行为人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对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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