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补偿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一)产权调换形式。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二)作价补偿形式。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 实际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是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实际上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也可以和拆迁方协商。如果被拆迁人不认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处理,征地主管部门支付了补偿金以后被拆迁人就必须履行腾退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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