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情变更适用条件 |
分类 | 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 |
解答 |
一、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情势变更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政府政策是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所以构成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情变更适用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的情势变更,可以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以及政策、战争、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 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为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因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各有差异。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前。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 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若是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延迟履行,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来免除责任。 5.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显失公平。 举个例子,在买卖合同中,若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与履行期之间,标的物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但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略有差异。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情势变更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政府政策是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所以构成情势变更。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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