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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可不可以缓刑?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一、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可不可以缓刑?

1、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不一定可以执行缓刑,如果满足了以下的条件,是可以被执行缓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法律并没有对“犯罪情节较轻”作出系统的解释

但是,犯罪情节较轻是要基于案件事实的,严谨来说,是要基于办案机关查明的由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通过什么方式来帮助网络犯罪、为什么实施帮信行为(犯罪动机)、帮助的次数、被帮助人的人数、持续的时间、涉嫌金额、获利的情况、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否曾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等,只有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分析,才能初步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想要争取犯罪情节较轻,就需要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宗时,充分审查卷宗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二、怎么判断帮信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1、可以通过判断帮信案当事人态度来判断是否有“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争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是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过程的,而且这两点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所以就把这两点综合起来看待。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就已经记录在案了。从第一次笔录开始,就能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案情、积极退赔退赃、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一般都是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的。需要着重提出一点的是,如果有前科劣迹,无论是什么前科劣迹,只要是在公安系统中有记录的,都会给办案人员一种“不老实”“不悔改”的初步印象,这种情况下,想要争取悔罪表现就比较难了,此时更需要律师在不同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与办案人员积极斡旋,甚至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配合,总的来说就是尽最大努力寻找有利情节。

2、争取“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办法

(1)在实践中,除了要结合案情分析判断论证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争取到这一点,那就是促进办案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是可以的,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要慎重,如果最终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犯罪嫌疑人不利,那么争取缓刑的目的基本达不到了。

(2)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盲目的在所有阶段都提。比如在侦查机关最好不提,因为这个时候,律师无法阅卷,无法了解到案件细节和具体情节,冒然提出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更加被动。

(3)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然后根据阅卷情况向承办检察官提辩护意见,在检察官形成量刑建议的雏形之前最为有效,一旦检察官阅卷之后对于量刑建议大致确定之后,辩护律师前期介入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还是那句话,越早与检察官沟通,争取缓刑的机会越大,如果能够在这个阶段促使检察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作出调查结论,那对于争取缓刑是非常有利的。

(4)到了审判阶段想要争取这一点就比较难了,也是最后的机会了,这个时候要根据检察院是否提量刑建议以及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来选择是否庭前提交法律意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来争取。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是要有选择性的采取辩护策略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采取一种辩护形式,“专业”是辩护的基石,“灵活”才是辩护的精髓。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帮信行为人如果可以被执行缓刑,那么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一般就不需要再在监狱服刑。阅读此文后,如果对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可不可以缓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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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