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1、劳动者有过错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总结,员工患精神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以上是关于“患精神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吗”的整理材料,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咨询劳动纠纷律师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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