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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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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