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问题 | 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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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生育权的特殊性生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人身自由权范畴。生育权是法律对人类自然权利的确认,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与人口繁衍。 与其他公民权利相比较,生育权有其特殊性: 1、生育权是一种男女共享且需要特定男女相互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 2、生育权不是纯粹的权利,还具有义务属性; 3、生育权是一种受到较大国家干预的权利; 4、生育权具有双向性和相对独立性。 二、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自由权利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生育自由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三)夫妻平等权利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生育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生育权案例丈夫的生育权(案例)原告泸县牛滩镇八甲村3社的詹某与被告泸县牛滩镇赵弯村7社陈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登记 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往来较少,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 架,詹某于2003农历正月22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0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 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本案经法院主 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妻子詹某补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 生育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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